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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經國家人事部批準,江蘇伯樂達集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于二00八年十二月正式建立。根據人事部、全國博士后管委會《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人發〔2001〕136號)的有關政策,結合我集團的實際情況,為了加強我集團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設,規范工作站的各項工作,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江蘇伯樂達集團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旨在吸引、培養和使用高層次優秀人才,為加強“發光二極管”學科建設、更好地完成我集團的重點研究課題和重點攻關項目服務。博士后是我集團技術創新的生力軍,主要從事開發研究,實現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以此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提高我集團的持續發展實力。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要具有開拓、探索、創新的特色。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集團設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簡稱“博管會”)作為本集團博士后工作科研工作站的領導機構。博管會由集團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公司”)領導、相關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博士后工作中的方針政策和重大事宜進行研究和決策。
第四條 博管會下設管理辦公室(簡稱“博管辦”)博管辦與集團人力資源部合署辦公。負責博士后進、出站事務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為我集團招收博士后人才;加強與大學和其他科研機構的博士后工作站的交流與合作;負責與博士后專家指導小組聯系;負責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綜合考核。
第五條 光電科技公司對博士后研究課題、計劃進度、經費安排和科研考核工作進行管理。
第六條 博士后專家指導小組由博管會任命,具體負責進站人員資格審查、科研項目論證、進站工作期限的確定、指導科研工作并對科研成果及工作業績進行評價。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招收
第七條 人力資源部、光電科技公司根據每年研究項目和招收計劃與設立流動站單位聯合招收在近期內獲得博士學位的博士從事研究工作。
第八條 博士后進入工作站的基本條件
凡新進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均可申請進工作站做博士后。
第九條 博士后的招收方法和程序
1、博士后的招收方法:進入工作站的博士后由工作站和相關流動站與博士后之間進行雙向選擇、聯合招收,流動站和工作站應簽訂《博士后聯合培養協議》,工作站和流動站雙方確定招收計劃后,由流動站報請江蘇省人事廳審核批準。
2、博士后的招收程序:
1)光電科技公司選定與課題相應的設立流動站的單位推薦的研究課題,根據公司需要填報《企業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
2)博士生直接向工作站自薦,或流動站根據工作站申報的研究課題可向工作站推薦相關專業的博士生;
3)經工作站初步審核,確定初步接受意見后,由博士生本人申請并由集團會同設立流動站的單位審批;
4)由選定的設立流動站單位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確認合格并同意其進入流動站后,將博士后的有關材料寄送工作站,并與工作站共同協商決定是否錄用。其寄送的有關材料包括:
①《博士后申請表》
②兩位本學科領域的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
③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或通過博士論文的有關證明材料;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
第十條 人力資源部、光電科技公司與設立流動站單位共同確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人選。同時,分別明確本單位的相關專家,組成共同的專家小組,指導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與設立流動站單位簽訂《聯合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管理
第十二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應遵守集團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國家的保密規定,享受國家規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待遇,享受與集團簽署協議或約定的待遇,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其行政、工資、組織等關系由人力資源部門管理。
第十四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應當與集團簽訂工作協議(一式三份),擬定博士后二年內進行的主要研究任務。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集團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屬集團或公司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員享有發明權、專利權、署名權。博士后研究人員要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出站后也不得利用在集團獲得的技術開發產品,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的工作期限,一般為兩年,也可根據科研工作需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三年。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間,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項目,由本人申請,經博管會批準,可以提前離站。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后必須出站,或者轉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具體出站時間由博管會根據科研課題進展情況、市場情況、博士后本人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綜合因素決定。但必須在出站二個月前通知博士后本人,使其做好出站的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博士后進站后,前兩個月為課題調研開題階段。要求博士后提出調研提綱,對課題的國內外現狀、技術可行性及市場前景進行調研并詳細寫出調研報告,然后正式做開題報告。開題報告經博管會主任簽字批準后生效。
第十七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必須努力工作,嚴格按開題報告內容及進度要求開展科研工作,定期撰寫工作總結,定期做學術報告。在站工作期間,因市場變化、技術路線變更等客觀原因,需要更改研究課題和計劃時,由聯合招收院校決定,并及時告知合作導師和工作站備案。
第十八條 博管會會同有關單位和專家對在站期間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科研工作及表現進行定期考核。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退站處理:
1、考核不合格;
2、受到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3、無故曠工連續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一個月以上的;
4、長期患病或因主觀原因難以完成研究項目;
5、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或從事短期合作研究,未經同意,逾期一個月不歸者;
6、未經批準在外兼職或從事其它工作;
7、其它情況應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員待遇,其戶口遷移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視同企業員工,應遵守集團、聯合招收流動站的各項規章制度;同時遵守招收協議各條款。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在接到出站通知后(或主動申請出站被同意后),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工作站提交工作總結、研究報告、學術論文及在站期間取得的完整的技術資料、研究結果、數據、軟件、圖紙等,并經集團技術負責人驗收。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部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申請及遞交的各種出站材料后,要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其科研成果完成情況、使用價值、經濟效益、學術水平進行評審,考評的主要內容為:
1、研究成果的學術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工作表現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博士后在站期間取得的考核結果、評價等,要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第二十三條 對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由有關高校頒發由人事部、全國博士后管委會監制的《博士后證書》。
第二十四條 集團和公司自已培養的博士進入博士后工作站,需與集團和公司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期滿出站,由集團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博管會可以根據該博士后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提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建議。
第二十六條 博士后出站后的工作安排,可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工作站、流動站可協助向有關單位推薦。
第六章 博士后科研人員的經費、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工資福利、戶口遷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隨遷。
第二十八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工資待遇,由博管辦和本人協商確定。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集團應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住房等適宜的生活條件。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后,應當及時從博士后住房遷出。
第三十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出站,其戶口遷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隨遷、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托、入學等事宜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集團應給予協助。
第三十一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其工資按年薪5~6萬發放。同時享受集團在單位正式員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后,免費提供住房一套,并配有齊全的家具和家用電器。
第三十三條 博士后進站后,由工作站和流動站幫助辦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入遷。配偶的工作,原則上自主擇業,如有困難,由工作站協助安置。隨遷子女入托入學,由工作站辦理。配偶不隨博士后流動的,工作站按國家規定,給予博士后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四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或中途離站,即終止一切費用的支付并退出住房。
第七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工作勤奮、刻苦,能按計劃完成科研工作,經考核合格或優秀者,每年獎勵一次,獎金5000元~10000元。
第三十六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博士后工作站和集團在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將分別給予罰款、警告、開除等處分。造成損失的,將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各種處分決定,均報江蘇省人事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 博管辦對本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由博管辦負責解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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